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昆明博一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3012766****522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1281民初1759號 |
| 案號 | (2018)蘇1281執(zhí)432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梅朝康、江蘇博一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博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償還原告高華偉借款本金230萬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600元,由被告梅朝康、江蘇博一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博一食品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墊繳,由被告梅朝康、江蘇博一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博一食品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還款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5200元(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泰州分行營業(yè)部;戶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479369913453;行號:10431280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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