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康采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3501755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豫0205民初2428號 |
| 案號 | (2020)豫0205執(zhí)16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開封市禹王臺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開封市禹王臺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陳兵與被告河南康采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訂單》; 二、被告河南康采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返還給原告陳兵購房款206027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6日至房款履行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 三、被告河南康采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原告陳兵支付違約金,自2017年6月30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購房款總額491887元,每日0.0005%計付; 四、駁回原告陳兵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24元,減半收取計2212 元,由被告河南康采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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