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張炳勝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16660536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泰商初字第135號 |
| 案號 | (2016)魯09執(zhí)20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9-29 |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05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應向原告石家莊市藁城區(qū)廉東商貿(mào)有限公司償還貨款本金24725862.03元、貨款利息150萬元、訴訟費171367元減半收取85684元、保全費5000元、保全保險費76500元、原告律師費25萬元。 二、上述款項共計26728729.03元由被告山東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共分12期支付原告: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支付500萬元,于2016年2月25日之前支付200萬元,于2016年3月25日之前支付200萬元,于2016年4月25日之前支付200萬元,于2016年5月25日之前支付200萬元,于2016年6月25日之前支付200萬元,于2016年7月25日之前支付200萬元,于2016年8月25日之前支付200萬元,于2016年9月25日之前支付200萬元,于2016年10月25日之前支付200萬元,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支付200萬元,于2016年12月25日之前支付1728729.03元。原告應在收到第一期還款500萬元,且在原、被告三方均簽收民事調(diào)解書后,向本院申請解除對兩被告銀行賬戶的凍結(jié)。被告山東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應使用現(xiàn)金方式償還前三期欠款,其余欠款可以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還款,若承兌匯票金額在1000萬以內(nèi),貼現(xiàn)利息由原告承擔,承兌匯票超出1000萬元部分的貼現(xiàn)利息,由被告山東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承擔。 三、被告山東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應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的日期、方式足額還款,若被告山東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筆款項未按本協(xié)議約定的日期、方式足額還款,視為對本協(xié)議的全部違約,屆時被告山東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給甲方的第一筆款項(500萬元)視為違約金,由原告沒收,屆時原告有權(quán)按照簽訂本協(xié)議時被告山東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全部款項(即26728729.03元)申請法院執(zhí)行被告山東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的財產(chǎn)。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對山東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總額、還款方式及違約金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四、如果被告山東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能按約定的日期、方式足額還款,原告有權(quán)按照上述第三條中的第一項沒收第一筆款項(500萬元)作為違約金,并按照民事調(diào)解書的內(nèi)容向本院申請進入執(zhí)行程序,申請執(zhí)行被告山東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全部未還債務及違約金,同時追究被告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的連帶還款責任。如果兩被告能夠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的日期、方式足額還款,原告承諾在兩被告償還第十二期款項時,自愿放棄一半利息75萬元和一半律師費12.5萬元。即,如果兩被告能夠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的日期、方式足額還款,在償還第十二期款項時,兩被告只需償還原告853729.03元。如果兩被告由任何一筆不能按時還款,則原告的該條承諾作廢,并且原告有權(quán)同時按照上述違約條款追究兩被告的違約責任(即扣除500萬元首批款作為違約金)。 案件受理費171367元,減半收取為85684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90684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先由原告墊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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