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好藝家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程文才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273753-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崇廣民初字第00906號 |
| 案號 | (2016)蘇0202執(zhí)83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4-18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無錫好藝家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單紅樹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計算至2014年12月31日為147921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5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5%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2885元(已減半收?。蔁o錫好藝家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已由單紅樹預交,無錫好藝家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單紅樹。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帳號: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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