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達夏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10058****482D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冀0104民初2254號 |
| 案號 | (2019)冀0104執(zhí)257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2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達夏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林兵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朱其軍代收款3,161,621.7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付金額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5%計算); 二、駁回原告朱其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2,093元,由被告河北達夏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林兵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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