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佑
杭州海佑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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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山百川匯盈精密實業(yè)有限公司、杭州海佑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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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中山百川匯盈精密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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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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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2)浙0110執(zhí)2054號 |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4-22 | 詳情 |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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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粵2071民初21244號公告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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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12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百川匯盈精密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耿云鵬 杭州海佑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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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百川匯盈精密實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耿云鵬、杭州海佑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1民初21244號民事判決書,缺席判決如下:一、被告杭州海佑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百川匯盈精密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10700元及違約金22140元;二、被告杭州海佑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百川匯盈精密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9000元及保函費800元;三、被告耿云鵬就被告杭州海佑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52元、保全費1233元,合計4385元(該款原告中山百川匯盈精密實業(yè)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杭州海佑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耿云鵬連帶負擔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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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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